以“维权”为名,行牟利或不正当竞争之实的行为正受到整治。
一些不法行为包括:在商业竞争对手关键的上市节点提起诉讼;故意隐瞒专利权已被宣告无效的事实,却仍批量发起“维权”诉讼;以及不以使用为目的恶意抢注商标,并以此提起诉讼要求高额赔偿。
6月29日,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布了5起检察机关打击知识产权恶意诉讼的典型案例,这些案例涉及实用新型专利权、外观设计专利权、商标权以及不正当竞争等多个知识产权领域。
知识产权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扮演着至关重要的角色。然而,部分行为人打着“维权”的幌子,实际上是为了牟利或进行不正当竞争,通过提起恶意知识产权诉讼,不仅侵犯了他人的合法权益,还干扰了司法秩序,损害了司法权威。
在一份典型案例中,江苏无锡某机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(下称无锡某公司)是一家高新技术企业,也是专精特新“小巨人”企业。其竞争对手广东佛山市某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(下称佛山某公司)在同一领域拥有相似的产品和专利,并曾多次参与同一项目的投标。
2023年1月10日,佛山某公司以无锡某公司侵犯其专利权为由,向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,索赔2300万元。该索赔金额超过了无锡某公司当期披露净资产的10%,根据《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规则》,属于应披露的重大诉讼。此时,无锡某公司申请上市仅十余天,上市进程因此被迫中断。
检察机关认为,当事人明知其权利基础存在瑕疵或缺乏事实依据,却选择在商业竞争对手申请上市等关键时期提起诉讼,目的是为了获取不正当利益,损害了他人的合法权益,并扰乱了诉讼秩序,应被认定为恶意诉讼。无锡市人民检察院在履职过程中发现案件线索后,经过调查核实,向法院移送了相关线索,提示法院及时审查并依法处理。
一审法院判决驳回了佛山某公司的诉讼请求,并判令该公司向无锡某公司赔偿合理费用40万元,同时发布公开声明以消除不良影响。最高法二审维持了原判。
通过恶意注册并囤积商标,再向真正的商标权利人提起诉讼索赔,是知识产权恶意诉讼的常见手法。记者注意到,此次公布的典型案例中,有3起都涉及此类情况。
在其中一个典型案例中,某科技股份公司以“电”为核心业务,是一家高新技术企业。该公司自1998年起使用“长高”作为字号,并于2006年注册了相关商标。然而,某数字科技有限公司在2022年申请注册了12件“长高电新”商标,并专门成立了一家贸易公司来提起侵权诉讼。湖南省长沙市人民检察院在调查中发现,某数字科技有限公司和某贸易公司并无实际生产经营活动,因此认定其行为属于恶意抢注,意图通过诉讼谋取不正当利益。在检察院、法院及长沙市知识产权局等多部门的协调合作下,国家知识产权局对某数字科技有限公司及其关联公司申请注册的72件商标宣告无效。
如何准确审查并判断“恶意”是处理此类案件的难点,也是本次公布的典型案例的亮点。这些案例从不同角度,深入剖析了审查方法和判断标准。
例如,其中一个案例明确指出,“权利人故意隐瞒涉案专利权已被宣告无效的事实,继续提起诉讼的,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,构成恶意诉讼”。另一个案例则明确,“明知其商标系恶意抢注且权利基础存在瑕疵,仍提起诉讼以谋取不当利益的,应认定为恶意诉讼”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