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于2026年5月28日公布了打击新型网络犯罪的典型案例,旨在为全国相关治理提供参考。记者选取了其中三起案件进行分析,以案释法,普及法律知识。
利用AI“洗稿”后发布,构成非法经营罪
2023年11月,徐某、罗某雄、阚某奇合伙成立一家信息科技公司。他们的经营模式是,从网络上搜集热门文章和新闻,使用AI软件进行“洗稿”生成伪原创内容,然后招募拥有自媒体账号的网民作为学员,利用其账号发布这些文章,以获取平台流量分成,并与学员五五分成。徐某负责软件使用培训,罗某雄负责招募学员和指导发布,阚某奇负责考勤、薪酬及提成发放,并搜集热点文章。经审计,该团伙非法获利超过5万元。
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,徐某、罗某雄、阚某奇等人结伙,违反规定,以营利为目的,通过网络有偿发布虚假信息,扰乱了市场秩序,情节严重,构成非法经营罪。法院判处徐某有期徒刑1年10个月,罚金5万元;判处罗某雄有期徒刑1年7个月,罚金5万元;判处阚某奇有期徒刑1年6个月,缓刑1年6个月,罚金5万元。该判决已生效。
主审法官指出,该案中不法分子利用AI“洗稿”并经学员发布以获取流量提成,严重扰乱了信息网络服务市场管理秩序,并对社会秩序造成影响。法官提醒,技术工具本身是中立的,不能成为免除刑事责任的理由。司法机关能够穿透技术表象,依据实质危害作出判断,这有助于维护数据要素时代的信息市场秩序,也是人工智能产业健康发展的司法保障。
利用平台漏洞“薅流量”,合同诈骗获刑
被告人武某青是主营跨境电商的甲公司法定代表人。甲公司在乙公司平台预充值,通过其服务在境外平台投放广告,费用实时结算。武某青发现,在向乙公司申请退款后,广告仍会继续投放一段时间,且广告流量费用未被全额扣除。为免费或低价获取广告流量,武某青指使武某丹等人购买了1800余个乙公司平台及广告账户,并在广告投放后立即发起恶意清零退款操作。乙公司未察觉,仍按时结算广告费用,并向境外平台支付,最终损失超过2000万元。
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一审认定,武某青、武某丹在经营管理期间,以非法占有为目的,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,利用平台结算漏洞骗取钱款,数额特别巨大,构成合同诈骗罪。判处武某青有期徒刑10年2个月,罚金30万元;判处武某丹有期徒刑4年6个月,罚金15万元。武某青、武某丹上诉后,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裁定驳回上诉,维持原判。
主审法官指出,该案精准界定了恶意“薅流量”的行为模式,即频繁利用平台漏洞获取无合法基础的流量。法官提醒市场主体应恪守契约精神,遵守交易秩序,并提示服务平台及时完善规则和监管机制,防范风险。
盗窃用户数据“刷人气”,获利被判刑
2022年9月起,被告人李某伙同戎某微、姜某文、王某兵、邹某能组成“技术团队”,伺机盗窃网站用户的token(身份认证令牌)和cookies(用于身份识别的小型文本文件)数据,用于直播间“刷人气”牟利。token和cookies相当于网络账号的“数字钥匙”。李某负责团队管理、业务招揽和联系兼职人员获取数据;戎某微负责编写“刷人气”协议;姜某文负责打包App,植入代码自动上传数据;王某兵负责服务器管理;邹某能负责技术开发。经鉴定,服务器存储的token信息去重后有47219条,cookies信息去重后有1421条,至少有4.8万余个账号的“数字钥匙”被非法获取。
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查明,李某等人为App植入恶意代码,诱骗用户安装,窃取账号权限为直播间“刷人气”,损害了用户账号安全,破坏了网络直播环境。法院认为,五被告人结伙,非法获取具有身份认证功能的计算机数据,情节特别严重,构成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的共同犯罪。最终,判处李某有期徒刑3年2个月,罚金2万元;戎某微有期徒刑3年,罚金2万元;姜某文有期徒刑3年,罚金2万元;王某兵有期徒刑2年,缓刑2年,罚金1万元;邹某能有期徒刑1年,缓刑1年,罚金8千元。该判决已生效。
主审法官指出,token、cookies作为自动生成的身份认证凭证,虽非传统个人信息文本,但其唯一标识符能与用户账号、自然人稳定关联,具备身份认证功能,属于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范畴。该案判决也提醒平台企业加强技术防护,堵塞漏洞,推动源头预防。